巨正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巨正源资讯
2023-11-23 16: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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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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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3)第 083 号
致: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巨正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巨正源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巨正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信达律师采取网络视频的见证方式参与了巨正源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巨正源的如下保证:一切足以影响信达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巨正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巨正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
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按照前
述公告所述,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的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公告通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公告通知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文忠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记录由出席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会议主持人签字认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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