堃琦鑫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堃琦鑫华资讯
2018-04-12 17: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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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2

证券代码:831182 证券简称:堃琦鑫华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堃琦鑫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堃琦鑫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堃琦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将来可能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



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与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



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四)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五)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六)公司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公司前 5 名股东或持股 10%以上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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