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30
关于浙江华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被全国股转公司给予纪律处分和自律管措施及其他风险情况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浙江华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尔达,证券代码:831172,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尔达”)的主办券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了《关于给予浙江华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通知》(股转系统函[2019]1830号)和《关于给予浙江华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9]1131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浙江华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华尔达工业园。
陈智,男,1962年11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陈坚明,男,1980年2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华尔达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的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浙江华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陈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陈坚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尔达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华尔达,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时任华尔达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全国股转公司特此告诫时任华尔达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华尔达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主办券商已将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给予浙江华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通知》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9]1131号)发送至华尔达及相关责任人员,并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予回复,亦未收到公司相关公告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主办券商发现华尔达可能存在如下风险情况:
(一)主办券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到一例可能与华尔达相关的涉诉风险。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出具(2018)浙0381民初1265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对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XX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浙XX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458604元及利息损失(从2018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03元,由原告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52元,被告浙XX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551元。”
由于判决书中对“浙XX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简称为“华尔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智,职务为董事长。同时,判决书中提到上海纽恩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华尔达公司”的全资子公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判决书中的“浙XX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华尔达热导技术有限公司的可能性较大。
(二)主办券商通过中国审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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