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川: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纳川资讯
2023-05-22 15: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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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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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

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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