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祯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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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9: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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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浩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浩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浩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浩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祯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浩祯股份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浩祯股份相关工
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浩祯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浩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
了《上海浩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
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以公告形式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浩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按照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结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监管政策,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并公告了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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