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环境: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美环境资讯
2023-09-01 17: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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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01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3)第 00069 号
致: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政瑜律师、周华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进行审查。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8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 15:00——2023 年 8 月 31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人,其中个人股东 9 人,
机构股东 1 人,共持有公司股份数额 93,441,5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58%。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交易结束后出具
的《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0 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尚瑞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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