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讯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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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7: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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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24


证券代码:831142 证券简称:易讯通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净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原则及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标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八条 公司应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制定分配预案,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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