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优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优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优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优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上海优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案》(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上海优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7日9: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城路2号24幢4342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案》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1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及本所律师,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2、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3、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5、审议通过《关于追认2018年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