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明恒资讯
2022-06-27 12: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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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60号
关于对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恒、
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
技园学院园东配楼2层201室。
李贺山,男,1966年12月出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智明恒有以下违规事实:
因涉及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
纷,智明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贺山持有公司的全部股
份15,675,79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30.44%,冻结
期限自2021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止,涉及股份已
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如果全部冻结股份被执行可能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智明恒于所涉股份被司
法冻结时未及时披露,后于2022年4月15日补充披露。
智明恒未及时披露股份被冻结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股东李贺山未能及时告知司法冻结事项,配合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作为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贺山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公司
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智明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贺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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