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19
证券代码:831109 证券简称:金牌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威海金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金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威海金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
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
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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