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30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进展报告(2019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
辅导机构
二〇一九年四月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三期)
(2019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泰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担任辅导机构,并签订了《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与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
2018年8月30日,维泰股份与东方花旗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新证监函[2018]232号)。
自辅导备案登记以来,东方花旗辅导小组联合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维泰股份开展了辅导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和新疆证监局颁布的《新疆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工作规程》(新证监局[2018]73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情况
(一)本次辅导期辅导过程概述
1、备案日期
本次辅导备案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
2、变更备案事项
本期辅导期无变更备案事项。
本期辅导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4、辅导依据
本次辅导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新疆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工作规程》(新证监局[2018]73号)、《关于要求保荐机构对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进行披露的通知》(新证监局[2014]11号)、《辅导协议》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5、辅导方式
结合维泰股份的实际情况,辅导小组通过现场沟通、专题会议、中介机构协调会、出具备忘录、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时间安排,督促公司整改,并对其在辅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充分交流和解答。
(二)担任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小组成员情况
针对维泰股份的具体情况,东方花旗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组建了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负责维泰股份上市辅导的各项工作。具体信息如下表:
保荐机构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辅导小组组长 王亮
现场负责人 李朝
辅导小组成员 席睿、左奇、陈贺军、闫法涌、王雪莹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本期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维泰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
姓名 职务
张爱平 董事长
夏勇军 董事、总经理
易云华 董事
张国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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