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泰股份: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维泰股份资讯
2018-06-28 16: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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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8


公告编号:2018-044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

公告编号:2018-044
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项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语句。

第八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18-044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一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时间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1)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延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
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
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
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该等事项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该

公告编号:2018-044

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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