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30
公告编号:2021-023
证券代码:831095 证券简称:中网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被告就其抗辩,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交另案《反诉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曾经要求原告退还货款。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曾提出反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恰好能够证明原告方已经安装完毕的事实。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呼伦贝尔市宇虹电气电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贤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丹、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道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呼伦贝尔市宇虹电气电线制造有限公司诉状表述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下称“合同"),合
公告编号:2021-023
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 1,968,000 元的电气设备,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被告需支付总货款的 50%,安装完毕并且使用验收合格支付货款 40%, 12 个月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剰余总货款的 10%。签订合同后,原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送货、安装并通过验收。被告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支付了共计 984000 元货款,
至今仍欠货款本金 984000 元。2020 年 3 月 24 日,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具企业询
证函,被告承认截止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尚欠原告应付货款 9840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984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1、以 984000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4.75%上浮 50%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189297
元 ;
2、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 50%)。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呼伦贝尔市宇虹电气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公司)与被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公司)、第三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虹公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林贤新、被告中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联众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在2021
年 9 月 18 日作出的(2021 )内 0702 民初 3405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呼伦贝尔市宇虹电气电线制造有
限公司支付变电箱款 984000 元、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14902.50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984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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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50%),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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