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9
关于对江苏展博电扶梯成套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 115
当事人:
江苏展博电扶梯成套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展博股
份),住所地: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社区龙泾路 77
号。
迮寅霄,男,1986 年 11 月出生,展博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徐凤琴, 女, 1981 年 12 月出生, 展博股份时任董事会
秘书。
经查明,展博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未予披露
2019 年 1 月, 展博股份因银行信贷担保纠纷涉诉,原告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对展博股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
裁定对展博股份 1400 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该诉
讼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3.7%。展博股
份未及时披露上述涉诉信息。
二、公司未回复日常监管问询函
因展博股份公司主要员工离职且搬离原经营场所,公司
实际控制人失联等问题,我部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向展博股
份出具监管问询函(日常),要求公司五个转让日内回复。截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展博股份未能回复问询函。我部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向展博股份出具告知函,再次要求其于 5 个转
让日内回复问询函,截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展博股份仍未
回复问询函。
展博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迮寅霄作为董事长未能规范公司治理,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徐凤琴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
《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展博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迮寅霄、徐凤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
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
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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