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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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设立......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7
八、发行人的业务......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助......1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1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3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3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3
二十二、结论......13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宏海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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