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1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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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18: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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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18


公告编号:2019-018

证券代码:831074 证券简称:佳力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公告编号:2019-018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方 (一)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

式; (二)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
(二)要约方式; 份;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式。 券主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允
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七款 监事会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七款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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