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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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并予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5月20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开发区凌志环保新厂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2022年5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共计 4 人,共代表股份64,48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54.4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凌建军先生。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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