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3
- 1 -
2017 1714
当事人:
鑫干线(北京)科技股份公司(简称鑫干线),住所地: 北
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 13 号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 9006 室。
丰大伟, 男, 1977 年 5 月出生,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刘德永,男, 1973 年 12 月出生, 时任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
露负责人。
经查明:
2016 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丰大伟
控制的公司北京德信众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众邦”)
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为 312 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7
- 2 -
年 1 月至 4 月德信众邦占用公司资金 309 万元,截至 2017 年 5
月 9 日全部归还。上述累计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621 万元,占公
司 2016 年期末净资产的 34.05%。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
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
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 信
息披露负责人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违反了《 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鑫干线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丰大伟、
时任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负责人刘德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
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
- 3 -
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