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鑫干线(北京)科技股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鑫干资讯
2018-01-23 17: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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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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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714

当事人:

鑫干线(北京)科技股份公司(简称鑫干线),住所地: 北

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 13 号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 9006 室。

丰大伟, 男, 1977 年 5 月出生,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刘德永,男, 1973 年 12 月出生, 时任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

露负责人。

经查明:

2016 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丰大伟

控制的公司北京德信众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众邦”)

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为 312 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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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至 4 月德信众邦占用公司资金 309 万元,截至 2017 年 5

月 9 日全部归还。上述累计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621 万元,占公

司 2016 年期末净资产的 34.05%。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

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

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 信

息披露负责人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违反了《 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鑫干线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丰大伟、

时任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负责人刘德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

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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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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