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1045 证券简称:科慧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
的活动。 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项、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依照第二十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议决议。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 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若公
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
让时,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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