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旺农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锦旺农业资讯
2020-06-30 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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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30


证券代码:831043 证券简称:锦旺农业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重新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媒介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有关规定要求披露时的季度报告。

第九条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文件。其中,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还应将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与定期报告同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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