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旺农业:股东大会制度
锦旺农业资讯
2020-04-30 2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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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1043 证券简称:锦旺农业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第四条 股东(包括其委托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开承诺事项的变更方案;

(十八)审议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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