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20
公告编号:2019-017
证券代码:831043 证券简称:锦旺农业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4 年 9 月 10 日,锦旺农业、杨丽芸及另外两位担保人与宁夏银行宝湖
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锦旺农业、杨丽芸及另外两位担保人对沈红在宁夏银行宝湖支行办理的创富卡,借款金额为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至 2016 年 9 月 10 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以及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
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因沈红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卡号为×××如意创富
卡的透支欠款,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2019 年 5 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担保人杨丽芸、
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另外两名担保人对被告沈红、廖建新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偿还如意创富卡消费金额 749,932.11 元、现
金额 235,980.62 元、利息 292,970.70 元,共计 1,278,883.43 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2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
算)且上述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红、廖建新追偿。
以上贷款行为经公司了解,2014 年宁夏银行宝湖支行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已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锦旺农业及杨丽芸承担代偿还款的可能性较小。
上述对外担保发生在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前,内部已履行股东会决议,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公司向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提醒
公告编号:2019-017
广大投资者: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川市锦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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