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光电:回购股份方案
博硕光电资讯
2019-06-24 18: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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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24


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基于对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为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为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在通过董事会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和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程序申请设立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目前的交易方式为做市转让,因此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采用做市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公司股份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续按规定进行减少注册资本。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及合理性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近期公司股价,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每股0.81元(含0.81元),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21日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日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为0.83元/股,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0.81元/股)未超过董事会决议日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1.66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本次回购前总股本为36,200万股,按此次回购资金总额最高3,240.00万元,回购价格最高0.81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高于4,000万股,占本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比例不高于11.05%。

按此次回购资金总额最低1,620.00万元,回购价格最高0.81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于2,000万股,占本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5.52%。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博硕光电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虽然回购股份比例上限超过百分之十,但是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的禁止情形,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按照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最高价格计算,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6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24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转让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转让日内;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根据最低回购资金总额1,620.00万元、最高回购价格0.81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最低2,000万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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