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22
证券代码:831006 证券简称:久易农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审议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及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
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出具专项意见,在发行人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补充的前
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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