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易农业:关联交易制度
久易股份资讯
2020-01-02 1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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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1-02



证券代码:831006 证券简称:久易农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决定对关联交易制度作出修改,并提请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和公允,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的日常定价审核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和财务控制;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备、报告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其它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所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关系等为关联关系。公司应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对交易对象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关联方。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它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定价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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