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4
证券代码:830989 证券简称:北方空间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2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济南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夏新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佩/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林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涛,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张琳
花,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四)基本案情
1、2009年12月20日,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了《北车风电建设工程塔筒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由济南分公司将北车风电建设工程塔筒厂房钢结构围护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1106万元,工程价款采用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工期为2009年1月25日至2010年3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期完成工程,并于2012年3月13日向济南分公司邮寄送达了《塔筒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价款为10,106,724.95元,被告于2012年3月14日收到上述资料后,迟迟不与原告进行竣工结算。济南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6,914,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192,724.95元。经查,济南分公司无注册资本金,原告依法以其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被告提出反诉称原告存在延误工期,要求原告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就上述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709号判决书,结果如下: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192,724.95元。二、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92,724.9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
4月13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8日止)。三、驳回原告北京北方空
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2、就上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
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709号判决书,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上诉状。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异议,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二、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就上述上诉一案,2016年5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6)鲁01民终2479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原审判决认
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欠当: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安第7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3、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结
果,2017年8月23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重新
审理此案,经合议庭确认,双方均同意调解并庭下沟通协商和解方案,目前双方正处于沟通和解方案中。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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