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空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方空间资讯
2017-04-25 18: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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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证券代码:830989 证券简称:北方空间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非公指引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及报备。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报备。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应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下同)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向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收购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潜在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人员的任职、



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遵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自行发现或经主办券商提醒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



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股转公司指定



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



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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