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兴和股份资讯
2019-04-22 16: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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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22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山河法意字【2019】006700号



致: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张超、彭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20日9:00在湖北省黄冈市新港大道41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锦平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9,578,0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9,578,0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9,578,0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9,578,0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9,578,0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权益分派所涉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执行。



表决结果:赞成49,578,0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9,578,0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关于<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9,578,0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关于<补选董事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6,670,625股,反对0股,弃权2,907,449股,赞成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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