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工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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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15: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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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2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并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c)上公告了《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 15 :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该召开时间迟于《公司章程》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的规定期限。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2019 年
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和 2020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受
疫情影响延期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进展公告》、2020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
于受疫情影响延期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进展公告》、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的
《关于受疫情影响延期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进展公告》等公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审计现场工作和询证工作均有所延迟,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也因此延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未怠于行使其作为召集人的职责,会议通知的日期满足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提前 20 日通知的要求,且已经相应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到场股东在会议上未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表示异议,并签署了确认函,确认知晓延迟原因,该召开时间没有损害股东权益,且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到场股东对此未表示异议,且签署了相应《确认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除召开时间外,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13.68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0363%。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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