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3
公告编号:2022-041
证券代码:830980 证券简称:日昇生态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习水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光苹、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永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月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贵州习水生态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德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系是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与贵州习水生态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签订的《习部园区基础设施及户外运动建设
公告编号:2022-041
项目(打捆)融资代建合同》下分包单位,被告一为总承包单位,被告二为建设单位。依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经被告二同意,原告垫资对园区两路到凤凰山自行车道(骑行道)项目分包并承建施工。
截至 2019 年 5 月,该项目工程已完成产值人民币 40,170,893.9 元。2019 年 8 月,
该标段已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被告二交付使用。截至起诉之日,仍欠工程款人民币 40170893.9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照《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及《习部园区基础设施及户外运动建设项目(打捆)融资代建合同》的有关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0170893.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黔
民初 6475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
A.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两路至凤凰山生态自行车道建设项目工
程进度款 1996.80 万元及违约金(以 1996.80 万元基数,从 2021 年 10 月 26 日起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B.驳回原告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2、公司已近日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 03 民终 4539
号的《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16 日作
出的(2022)黔 03 民终 45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2-041
公司将依终审判决裁定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本次诉讼不会给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黔 03 民终 4539 号《民事判决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