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0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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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 文......3
一、《反馈意见》:3 ......3
二、《反馈意见》:6 ......4
三、《反馈意见》:7 ......5
四、《反馈意见》:8 ......15
第二部分 签署页......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关于凯大催化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的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限定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事实和声明,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反馈意见》:3、申请材料显示,公司 2019 年收到/支出的其他与投资活动
有关的现金、收到/支出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均存在大额资金拆借,请公司说明:相关资金拆借是否已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交易对方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和股东信息、公司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相关借款合同、披露的公告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2019 年收到/支出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鉴于当时公司资金能够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与非关联方卓悦环保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卓悦环保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2,000.00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借款期限2019年 10月23日至2019
年 12 月 6 日,执行年利率 5.00%。本次对外借款本息已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全部收回。
由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间沟通不畅,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疏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2020 年 5 月 29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追认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公告》(2020-036)。
上述事项的审议情况如下: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议案。2020 年 5 月 27 日,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9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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