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大催化: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凯大催化资讯
2021-01-08 16:57:1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1-01-0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 文......3
一、《反馈意见》:3 ......3
二、《反馈意见》:6 ......4
三、《反馈意见》:7 ......5
四、《反馈意见》:8 ......15
第二部分 签署页......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关于凯大催化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的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限定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事实和声明,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反馈意见》:3、申请材料显示,公司 2019 年收到/支出的其他与投资活动
有关的现金、收到/支出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均存在大额资金拆借,请公司说明:相关资金拆借是否已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交易对方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和股东信息、公司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相关借款合同、披露的公告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2019 年收到/支出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鉴于当时公司资金能够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与非关联方卓悦环保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卓悦环保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2,000.00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借款期限2019年 10月23日至2019
年 12 月 6 日,执行年利率 5.00%。本次对外借款本息已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全部收回。
由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间沟通不畅,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疏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2020 年 5 月 29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追认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公告》(2020-036)。

上述事项的审议情况如下: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议案。2020 年 5 月 27 日,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9 日,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