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5
证券代码:830961 证券简称:圣华农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21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仲裁裁决书(2022)
深国仲裁 4583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达晨恒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肖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该公司股东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吉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肖吉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
姓名或名称:党晓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股东
姓名或名称:张同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上海达晨恒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公司”)作为投资方与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署了《关于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及《关于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达晨公司出资额为 1500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票 300 万股,
如本公司未能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申请人
有权要求肖吉林回购达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股权。
2014 年 3 月 7 日,达晨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了投资款 15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由于本公司未能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达晨公司与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签署了《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给协议》),约定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以 1400 万元的总价受让达晨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权,并就股权转让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去完成达晨公司所持股权的转让款支付事项,达晨公司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立即向达晨公司共同且连带地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9,850,000 元。
2、请求裁决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立即向达晨公司共同且连带地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四倍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逾期首日起算至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清偿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人民币 2,745,973 元)。
3、请求裁决本公司就股权转让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请求裁决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共同承担达晨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全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以上仲裁请求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2,595,937
元。
仲裁依据:
达晨公司与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第 8.2 条的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书(2022)深国仲
受 4583 号》后,要求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尽快履行与申请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所列法律义务。
2022 年 12 月 15 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
议提交仲裁院,请求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2022 年 12 月 15 日,申请人提交《撤销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原第
四被申请人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院予以准许,原第四被申请人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作为本案当事人。
(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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