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8
公告编号:2020-018
证券代码:830959 证券简称:ST 爱珂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洪粮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志国、刘金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施杰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程雪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20-018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梁培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贾晓燕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8 月 22 日,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ST 爱珂”)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宁波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载明:ST 爱珂向华夏银行宁波分行借款
2,35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2018年 9月27 日至 2019年9 月27 日;年利率 7.8%;
每月 20 日付息,2019 年 9 月 27 日一次性还本;借款人若逾期还款,应当自逾
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上浮 50%向出借人支付罚息。
同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险宁波分公司”)、被告 ST 爱珂与华夏银行宁波分行签订《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协议》,协议载明:若被告 ST 爱珂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华夏银行宁波分行有权要求原告中国保险宁波分公司理赔;被告施杰军、程雪薇、梁培培、贾晓燕为借款合同中的主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华夏银行宁波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被告 ST 爱珂未还款,华夏银行宁
波分行与原告中国保险宁波分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签订《权益转让协议》,
将 2,350,000.00 元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于原告,并向各被告书面予以通知。(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中国保险宁波分公司与被告 ST 爱珂、施杰军、程雪薇、梁培培、贾
晓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保险宁波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向宁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1.判令被告ST爱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983.19
公告编号:2020-018
元(计算至 2019 年 10 月 12 日)及罚息(以 2,35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9.075‰计算);
2.被告施杰军、程雪薇、梁培培、贾晓燕对上述第 1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依据:由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协议》《权益转让合同》、借款凭证、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面单、利息计算清单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五)案件进展情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保险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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