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30
公告编号:2019-095
证券代码:830959 证券简称:ST 爱珂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浙 0206 民初 5581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12 月 16 日
案号:(2019)浙 0206 执 410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宁波北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施杰军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浙 0206 民初 5581 号
公告编号:2019-095
立案时间:2019 年 12 月 16 日
案号:(2019)浙 0206 执 410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宁波北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明远,执行履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206 民初 5581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杰军、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吴明远借款 400 万元;
(二)、被告施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明远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借款利息 124 万元,之后利息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计算
至实际履行日止;
(三)、若被告施杰军、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吴明远有权在被告施杰军的上述付款义务范围内就其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 680 万股爱珂照明(现简称 ST 爱珂,证券代码:830959)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 48,480.00 元,减半收取 24,240.00 元,由被告施杰军、宁波爱珂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因公司运营资金短缺,公司生产销售均已停滞,公司已难以支付日常各项运营成本和相关费用,已无法偿还各项诉讼债务、银行借款及利息,截止目前,公
公告编号:2019-095
司无法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中的付款义务。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杰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同时法定代表人陈挺也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项会对公司资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会积极协调处理各方关系,并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向法院申请撤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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