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1
公告编号:2019-093
证券代码:830959 证券简称:ST 爱珂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 年 1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1 月 1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爱珂”或“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 587 弄 15 号 3 号楼 029 幢 G-1。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1、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2、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19-093
(一)涉嫌违规事实:
1、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问题。2016 年至 2017 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施杰军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如 2016 年 7 月,施杰军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汤礼华借款 150 万元,款项直接转入施杰军个人账户,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行为。截至目前,施杰军尚未归还前述占用资金。
2、违规对外担保问题。2016 年至 2017 年,你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施杰军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如 2016 年 6 月,施杰军以个人名义向吴明远合计借款 400 万元,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 年 10 月,施杰军又以个人名义向王慧娟借款 100万元,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前述违规对外担保责任均尚未解除。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公告编号:2019-093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通知相关责任主体告之此事,相关责任主体及现任责任主体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现任责任主体将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会引以为戒,将勤勉尽责,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 号)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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