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1
证券代码:830959 证券简称:ST 爱珂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娄开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望巧、李怀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施杰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杰军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向宁波市江
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施杰军及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350,000.00 元,
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每月利息 10,500.00 元。
该笔借款由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浙 B800ZM 号牌小型轿车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协议还约定若施杰军未按期向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借款协议,并赔偿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支付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该借款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一致同意到合同签订地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另外,协议约定,前述借款划入施杰军个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同日,该借款 35 万转入施杰军个人的中国银行账户。
借款期届满,经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催讨,施杰军和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遂向宁波市鄞州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立案,案号:(2019)
浙 0212 民初 4568 号。2019 年 3 月 20 日,法院向施杰军及公司发出传票,通知
本案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开庭审理。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违规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并涉诉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9-024)。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诉讼的请求:
(1)判令两被告施杰军和“ST 爱珂”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50,000.00 元,支
付利息 140,00.00 元(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17 日止按月息 2%
计算),及支付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
月息 2%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费 20,000.00 元,担保费 1,750.00 元;
(2)判令原告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在上述第 1 项请求范围内,对“ST 爱珂”公司名下浙 B800ZM 号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原告诉讼的依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包括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情况,《借款协议》,银行交易凭单,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等证据。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14 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浙 0212
民初 4568 号,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杰军、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
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50,000.00 元,
支付利息 14,000.00 元、律师费 20,000.00 元、担保服务费 1,750.00 元,以上合计
385,750.00 元;
(二)若被告施杰军、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宁波市江东顺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宁波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