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庄农贷: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鑫庄农贷资讯
2023-08-17 16:53:0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8-17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2 月 22 日本案已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暂未形成
调解意见。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时本红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姑苏区杨武数码影像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杨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苏州时本红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一)于 2019 年 1 月 7 日、3 月 27 日、
9 月 5 日、9 月 5 日、10 月 11 日、10 月 11 日、11 月 4 日签订了七份(编号为:
苏鑫庄借字【2019】第 020 号、第 065 号、第 106 号、第 107 号、第 133 号、第
134 号、第 185 号)《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短期贷款人民币 300 万元、
300 万元、150 万元、150 万元、150 万元、150 万元、95 万元,合同均约定:借
款期限与还款期限见借款借据,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为 9%,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第 20 日。因被告一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一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原告与姑苏区杨武数码影像经营部(被告二)于 2019 年 1 月 7 日、3 月 27
日、9 月 5 日、9 月 5 日、10 月 11 日、10 月 11 日、11 月 4 日签订了七份(编
号为:苏鑫庄保字【2019】第 020 号、第 065 号、第 106 号、第 107 号、第 133
号、第 134 号、第 185 号)《保证合同》,被告二愿意为被告一依主合同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贷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包括借新还旧),担保的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300 万元、300 万元、150 万元、150
万元、150 万元、150 万元、95 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被告一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被告一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告按合同约定于 2019 年 1 月 7 日、3 月 27 日、9 月 5 日、9 月 5 日、10
月 11 日、10 月 11 日、11 月 4 日分别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 300 万元、300 万元、
150 万元、150 万元、150 万元、150 万元、95 万元,月利率均为 7.5‰,借款期
限均为一年。因被告一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申请展期。2020 年 3 月 18 日,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份《借款展期协议》,针对苏鑫庄借字【2019】第 065 号《借款合同》、苏鑫庄保字【2019】第 065 号《保证合同》,借款展期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 9%,直至借款到期日。保
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到期日起二年;2020 年 9 月10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二份《借款展期协议》,针对苏鑫庄借字【2019】第 106 号《借款合同》、苏鑫庄保字【2019】第 106 号《保证合同》及苏鑫庄借字【2019】第 107 号《借款合同》、苏鑫庄保字【2019】第 107 号《保
证合同》,借款展期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 9%,
直至借款到期日。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到期日起
二年;2020 年 10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二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