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1
公告编号:2023-047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 ST 大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传票,大盛微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将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再审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彩升
公告编号:2023-04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再审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汇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 10 民终 1428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 10 民终 1428 号民事判决、许昌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 1002 民初 3677 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大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该案件已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公司已收到传票,尚未开庭。目前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该案件已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公司已收到传票,尚未开庭。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将积极推动案件进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3-047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传票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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