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恩口腔: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
可恩口腔资讯
2023-09-21 16: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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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21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1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层

电话:0510-85215998 传真:0510-85215778 邮编:214028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 26F20230145-1 号
致: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年 9 月 4 日为本次收购事宜出具《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如无特殊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及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关于全国股转公司反馈问题清单第 3 项

请被收购人聘请的律师核查下列问题并发表意见: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回复:

根据择尚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查阅相关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公告、临时公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征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的情形,不存在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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