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公告编号:2024-044
证券代码:830929 证券简称:ST 幸美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郭雷平(以下简称:被告一)、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ST 幸美、被告二)2024 年 11 月 16 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的
《应诉通知书》,目前本案在诉前联调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案号:(2024)粤0104 民诉前调 1790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棋兆甲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郭雷平
公告编号:2024-04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雷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因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签订《幸美股份投资协议条款
书》,故与被告一、被告二发生股权转让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赎回原告所持有的幸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赎回金额为本金 11,999,200 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 11,999,2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化
10%利率计算,自 2017 年 5 月 1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为 8,294,241.53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赎回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理由
2017 年 3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幸美股份投资协议条款书》
(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根据《投资协议》第二部分“投资条款”之第三条“收购金额”和第四条“股权转让”的约定,本次“股份收购”的金额为人民币[11,999,200]元(包含交易费用)。其中,原告出资人民币 11,999,200 元作贷款借予被告一完成收购,并以被告一所持有的被告二幸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全部参股、控股之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股份作为抵押。在被告一完成股份收购并交割后,被告一再将被告二约 6.59%的股份(5,660,000 股)转给原告。同时,根据《投资协议》第二部分“投资条款”之第五条“赎回机制”的约定,如果在“本次投资”完成后 4 年内被告二仍无法完成 A 股主板转板或者创业板上市,
公告编号:2024-044
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以“投资金额”即 11,999,200 元加年化 10%利息的总额赎回原告的股份。如果在投资期间,被告一或被告二发生重大违约事项,或者被告一无法正常履行其公司董事长/CEO 的职责,原告则有权要求被告二提早执行“赎回机制”。并且,依据《投资协议》中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约定,以下事项须经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其委派代表的董事表决同意,且原告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4)CEO、COO、CFO、董秘的任命与更换;(6)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资产处置,包括不限于资产的收购、出售、出租、互换、赠予或放弃。
2017 年 5 月 16 日,原告分多次购入被告二公司股份,已履行完毕《投资协
议》中约定的义务。并且,原告已登记为被告二公司股东,持有被告二公司 7.54%的股份。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二公司未能完成 A 股主板转板或者创业板上市,《投资协议》约定的“赎回机制”已经触发,被告一应当履行回购义务。并且在投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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