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30
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江苏维福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审计了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2)第 430117 号)。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进行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段的内容
(一)上年非标审计意见事项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维福特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存货跌价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由于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受限,我们仍无法在本期对前述事项发表审计意见,无法判断前述事项对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期初余额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1 所述,2021 年度维福特管理层在按照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清查,并及时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相关的信息披露。我们首次承接后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的相关要求对期初余额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受历史原因、管理层变更、核心人员离职及客观条件所限,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上述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涉及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财务报表期初数是否正确。
(三)审计范围受限
1、资金往来、交易的真实性与商业合理性
维福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大丰菲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鼎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期初余额合计 2,142.78 万元,坏账准备期初余额合计 808.69 万元;维福特其他应收款中大丰菲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鼎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期末余额合计 2,115.78 万元,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合计 2,115.78 万元。维福特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未就上述款项的商业合理性提供支持性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上述往来款项的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相关金额及披露做出适当调整。
2、存货原值和跌价的确认
维福特期末部分库存商品系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所形成,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该部分存货账面价值、不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厂房处置
维福特于 2018 年向江苏洁轩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厂房发生亏损 605.55
万元,厂房处置价格含税金额为 1,006.00 万元。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江苏洁轩科技有限公司期初余额为 903.76 万元,坏账准备期初余额为 451.88 万
元;应收江苏洁轩科技有限公司期末余额为 833.76 万元,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 833.76 万元。由于管理层未就上述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提供支持性证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应收款项的款项性质、真实性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4、无形资产
维福特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为 320.13 万元,受历史原因、管理层变更、核心人员离职及客观条件所限,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无法确定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5、应交税费
维福特应交税费期初余额为 1,042.64 万元,期末余额为 1,053.12 万
元,由于维福特部分税费未进行纳税申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错报,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做出调整。
二、针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消除该事项及影响措施如下:
1、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现场审计工作,配合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各项资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提事项是严谨的 ,也是公司客观存在的。
2、针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公司已采取并将陆续采取下列措施,(1)公司将努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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