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7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天地日月环保供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北京天地日月环保供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该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公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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