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晟业:股东大会制度
天元晟业资讯
2022-04-25 17: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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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830871 证券简称:天元晟业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 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租出
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第四条 除遵守前条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
事项,也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单笔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
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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