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思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诚思科技资讯
2021-09-10 15: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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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10


证券代码:830864 证券简称:诚思科技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大连诚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诚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将募集
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如有)、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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