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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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6: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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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8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30829 证券简称:华精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阅,我认为:公司结合 2023 年经营情况和 2023 年经营预算,决定不进
行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是结合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提高财务的稳健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同意该事项内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公告编号:2024-015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该事项内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经营计划,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最终以各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我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发展所需,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该事项内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公司在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为落实 2024 年的经营计划,保证公司 2024 年资金流动性,支持公司业务
发展,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以上贷款额度包括新增贷款及原有贷款的展期,最终以各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承兑、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以上申请授信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及下属机构的申请授信额度。借贷方式包括信用、抵押、质押、担保、保证等。在上述的综合授信融资总额范围内,适用以下担保情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
险。我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发展所需,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

公告编号:2024-015

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该事项内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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