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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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17: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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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8


公告编号:2023-018

证券代码:830829 证券简称:华精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阅,我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兼顾了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同意该事项内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


公告编号:2023-018

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该事项内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经营计划,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最终以各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我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发展所需,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该事项内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该事项内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阅,我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地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公告编号:2023-018

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该事项内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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