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8
证券代码:830829 证券简称:华精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 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
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签署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其他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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