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精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华精新材资讯
2023-04-18 15: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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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8


证券代码:830829 证券简称:华精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作为担
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应当遵循“安全、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除非根据本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
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尽可能降低因担保引起的坏
帐可能。

第九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
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以下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含 50%)的子公司。

(二)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潜在或现实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十一条 担保对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三)近三年来连续盈利;

(四)产权关系明晰;

(五)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四章 担保对象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
司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其他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单位和部门(下称责任单位),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资信调查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与否进行确定和判断,防止主合同
双方恶意串通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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