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0810 证券简称:广东羚光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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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6,217,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
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方可提供对外担保。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及担保额度的解除
第十三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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