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羚光: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广东羚光资讯
2020-04-10 16:55:5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0810 证券简称:广东羚光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结合实际情况,对《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 1.1 条 为维护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 第 1.1 条 为维护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法》等法律法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中国证券监督管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有关规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全国股
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3.4 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第 3.4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于公司获准
转让系统挂牌前,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与中国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后,在中国证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 3.10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章 等允许的其他情形。
股份的活动。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中第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中第
(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 3.10 条中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 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
转让给职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